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974年7月8日。
原审被告:常州润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114108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润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1民初541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是雇佣合同纠纷,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天宁区,故本案应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诉称,润飞公司与***系常州市长江热能有限公司土建工程承包方与施工方,其为***进行钢结构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的施工,现起诉要求润飞公司、***归还拖欠的工程款,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12.08.31时效性已被修改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