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1民初2956号 原告:***,男,1975年8月4日出生,羌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计4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