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六安市裕安区帝豪建材经营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3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帝豪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建材市场内。
经营者:***,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博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六安市裕安区帝豪建材经营部(下称帝豪经营部)、***因其与被上诉人安徽博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博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皖0321民初4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帝豪经营部、***上诉称,“原告就被告”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案件管辖原则。本案二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而是管道产品区域代理合同纠纷,不适用买卖合同法律规定。原告的办事处设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建材市场内,属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辖区,该地址也属于被上诉人住所地之一。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博泰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管道产品区域代理合同》以及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可以确定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所附属的补充条款具备同等效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仲裁。”该约定虽然多余“仲裁”二字,但能够确定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故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合同中的甲方即被上诉人博泰公司,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30号,属于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辖区,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所称的案由问题,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为《管道产品区域代理合同》,但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尚无“管道产品区域代理合同纠纷”的具体案由,一审法院结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执行款到发货的付款方式。”等约定,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明显不当。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