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321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博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96303603M(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帝豪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市裕安建材市场,注册号341503600370106。
经营者:***,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博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帝豪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1执10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