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321执17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博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96303603M(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帝豪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建材市场,注册号341503600370106。
经营者:***,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7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