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博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321民初6184号 原告:安徽博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9630360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安徽博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博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博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共计3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工套管、穿筋盒、线管直接等工程材料,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已将材料送至蚌埠市,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材料款,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材料款。2018年3月5日,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尚欠45000元工程材料款,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付利息4000元,付款时间2018年5月底。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材料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特诉至法院,请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份开始,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电工套管、穿筋盒、线管直接等工程材料,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材料送至蚌埠市,共计约20万元的货物。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材料款,被告支付了部分材料款。2018年3月5日,经过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45000元,并承诺支付原告利息4000元。后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安徽博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身份证:340503……0453,手机号:139……1787。付利息肆仟元,付款时间2018年3月底。欠款人:***2018年3月5日”。出具欠条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向给原告给付18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将被告购买的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收货后应向原告全额支付货款,被告没有全额支付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博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减半收取5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提示: 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