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51056号
原告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安泰克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软创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创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安泰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俊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软创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中软创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雷安泰克公司与中软创新公司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雷安泰克公司虽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诉产品已验收成功,但中软创新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支付货款10%即22000元,视为中软创新公司已认可雷安泰克公司交货合格,故中软创新公司应依约付款。中软创新公司未能按时结清货款,已侵害了雷安泰克公司的利益,现雷安泰克公司要求中软创新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因雷安泰克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验收时间,故利息起算时间以中软创新公司支付10%货款时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7月21日,雷安泰克公司与中软创新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货物名称:OracleDatabaseStandardEdition-ProcessorFU一套,OracleDatabaseCloudServiceStandardEdition一套。合同总价款为220000元。用户信息,单位全称: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支付方式:邮件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清合同全款;交货时间和方式为合同签定后20个工作日,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交货形式为电子邮件;任一方未能如期履约(交货或付款),应每天按未能履约部分的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向卖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签署。
2017年8月8日,雷安泰克公司通过邮箱号为guopanfeng@leiansoft.com向邮箱号为185440655@qq.com发送邮件,并在留言中注明:附件为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的oracle货物,请查收入库。
2017年12月6日,雷安泰克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向中软创新公司发送催款函。
2018年12月25日,中软创新公司向雷安泰克公司转账22000元,并在附言处注明:支付货款总额百分之十。
庭审中雷安泰克公司称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已经将涉诉软件注册并投入使用,应视为已经完成验收,故中软创新公司应支付余款。但雷安泰克公司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
庭审中雷安泰克公司称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现其自行调整为按年利率19%计算违约金。
一、深圳市中软创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十九万八千元,并按年利率19%计算违约金,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货款时止;
二、驳回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深圳市中软创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深圳市中软创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三十六元(已由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预付),由深圳市中软创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 镜
人民陪审员 朱玉凤
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
书 记 员 池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