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黑0103民初18547号
原告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吕桂梅
人民陪审员 郑 芹
人民陪审员 陈越慧
书 记 员 王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