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5执保68号 申请人:***,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住冠县。 被申请人:冠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崇文街道振兴路3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