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力行政管理(电力)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0812行初8号 原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