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12民初30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务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务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特别授权)。 被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王家营工业园(现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蜀门北路二段老市法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第三人:***,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诉被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第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