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民终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王家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2UW5T。

法定代表人:邱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男,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4703182D。

法定代表人:徐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泉,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彩霞,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元市长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6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党雪仁

审 判 员 谢建华

审 判 员 陈治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赖嘉莉

书 记 员 严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