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1722号之一
申请人: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信区旭日街道建安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239452866。
法定代表人:姜财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均,男,汉族,1978年8月1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申请人:江西荣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58号名人花园2栋1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839255771。
法定代表人:曾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均、江西荣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均、江西荣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以其名下赣E×××**号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均、江西荣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等额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赣E×××**号小型越野客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忆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