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天鹤舞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舞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25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襄阳市振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浙江***舞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梅西八字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襄阳市振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舞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襄阳市振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鄂0691民初251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浙江***舞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查封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小型普通客车。襄阳市振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舞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的冻结; 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审判员 苏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