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2511号之一
原告:襄阳市振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舞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梅西八字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振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舞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振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振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振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60元,减半收取4630元,案件保全费3420元,由原告襄阳市振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