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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振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某某舞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2511号之一 原告:襄阳市振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舞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梅西八字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振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舞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振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振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振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60元,减半收取4630元,案件保全费3420元,由原告襄阳市振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