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天鹤舞控股有限公司

广安翔盛通制衣有限公司、浙江某某舞控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1926号 原告:广安翔盛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广前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MA66767P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舞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梅西八字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690218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安翔盛通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舞控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因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义蓬法庭机构建制划转本院,由本院继续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安翔盛通制衣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安翔盛通制衣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