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舞控股有限公司,某某,上海衿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9民初2157号
原告: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
被告:**,女,汉族,1981年5月20日,陕西省洛川县秦关乡北村。
被告:浙江***舞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萧山区党湾镇梅西八字桥/div>
被告:上海衿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村路111号1幢1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诉被告**、浙江***舞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衿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自愿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舞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衿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舞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衿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受理费原告未交纳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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