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天鹤舞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舞控股有限公司、广安翔盛通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4执3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舞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梅西八字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690218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安翔盛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广前大道182号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MA66767P7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舞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安翔盛通制衣有限公司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9民初1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舞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广安翔盛通制衣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舞控股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1504325.4元,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744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安翔盛通制衣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广安翔盛通制衣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安翔盛通制衣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3年5月22日,被执行人广安翔盛通制衣有限公司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504325.4元,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7443元。 鉴于被执行人广安翔盛通制衣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安翔盛通制衣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广安翔盛通制衣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4执34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