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艺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万福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艺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7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6日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山东万福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8979元。转执行费68979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至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02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艺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洪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