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艺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艺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农村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02执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艺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农村供水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艺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农村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793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农村供水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海天支行的账户81×××83中存款417541元划拨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户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账号:31×××2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代全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