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

西安扬帆膜结构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02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扬帆膜结构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扬帆膜结构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诉前调书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30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4400元。以上暂共计304400元,被执行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未履行义务。 2025年2月24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账户上扣划304400元,申请执行人西安扬帆膜结构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据条领取3000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案件执行费4400元。现被执行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诉前调书38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扬帆膜结构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