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治森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507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东路**领域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雄。

委托代理人丁惠双,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藏治森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城关娘热路哈达幸福花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治森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2019)粤0507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川A×××××号东风标致牌小汽车一辆、川A×××××号长安牌小汽车一辆、藏A×××××号东风标致牌小汽车一辆,本院已在车辆管理所查封上述车辆,但无法实际控制该车,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寻找到该车的去向,表示可暂不处置。本院经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式勤

执行员  吴秀娜

执行员  陈君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黄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