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3民初10999号之四
原告:江苏金涵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优谷商务园39-3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089247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东路8号领域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0811058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金涵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领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金涵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涵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金涵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53元、保全费3212元,二项合计7765元,由江苏金涵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包宇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缪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