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川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中川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甬东催字第49号 申请人:南昌中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一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昌中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昌中川实业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2月27日、票据号码**********22664、票据出票人宁波名苑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瑞安市人和鞋业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南昌中川实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000元、付款行上海银行宁波海曙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昌中川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