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川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中川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民初938号 原告:南昌中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一路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7238124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473736。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810790398。 被告:***,女,199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中川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中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180元,由原告承担2590元,退回原告259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