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4560号
原告:南昌中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7238124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40-105室(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618UH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昌中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铠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南昌中川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昌中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