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执3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中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723812459。
法定代表人:黄保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申请执行人南昌中川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赣01民终1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于2019年10月21日冻结***的银行存款并扣划35000元至本院账户,在扣除执行费1470元后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令,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669号友邦皇家公馆11#1单元2401室房产,因本案标的较小,不具备拍卖价值,故暂不处置,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通过短信等方式进行查找被执行人,但至今未能查找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21056元,截至2019年12月10日已经执行到位33530元,未执行187526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金辉
审 判 员 郑贵阳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