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执5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0000L。
法定代表人:熊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黄**,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123执5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继 安
审判员 熊 三 恩
审判员 陈 立 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燕彭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