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执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0000L。
法定代表人:熊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黄**,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名下账户的冻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继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