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绍兴金圣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执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0000L。
法定代表人:熊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绍兴金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东联村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86284580K。
法定代表人:徐元金。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金圣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现该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绍兴金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继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彭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