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江西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民初2013号
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凤凰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0000L。
法定代表人:熊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千禧颐河园东漪苑4栋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JQDL6F。
法定代表人:夏安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2,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骆 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万 剑
书 记 员  简悦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