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民初774号之二
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0000L。
法定代表人:熊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泛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产业园幸福三路5号铝单板加工基地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MB4082。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汉琴,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泛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赣0123民初77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告湖北泛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汉琴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所有的赣A8××**号牌小车一辆。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本案纠纷已解决,对被告的诉讼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告湖北泛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汉琴银行存款41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2、解除对原告所有的赣A8××**号牌小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涂国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张悦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