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湖北泛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民初774号之一
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0000L。
法定代表人:熊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泛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产业园幸福三路5号铝单板加工基地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MB4082。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汉琴,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泛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2570元,共计6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涂国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张悦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