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402财保4号
申请人:宁夏博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北街晨光家园39号楼A段06号营业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76186H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姬某某,宁夏怡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陕西荣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西航花园社区C区81栋一单元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C0449419。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陕西明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号怡和国际B座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44720K。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申请人宁夏博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扣留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应付陕西荣亮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明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国道344线头营至李旺第三合同段工程的工程款120万元(保全金额120万元)。为此申请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564010619000000000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博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留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应付陕西荣亮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明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国道344线头营至李旺第三合同段工程的工程款120万元(保全金额12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夏博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