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5民初2663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法扬(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江南华府小区C5#-102办公楼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内蒙古泰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