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1民初1102号
原告: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李明起,任董事长。
被告:吉林巨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刘明智,任董事长。
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吉林巨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