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

淄博某某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曹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303民初13号 原告:淄博某某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曹某某,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 原告淄博某某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5年1月2日向原告电子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至今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