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5809号
原告:淄博某某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665-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某某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淄博某某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某某真空泵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某某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淄博某某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