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0311民初255号
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2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49元,减半收取计8974.5元,由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