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4执1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24954109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304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7076.10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6月13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借款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46051.1元,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债权未受偿。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8月2日、8月3日、10月25日,分别发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开户信息、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税务、民政、工商、不动产及车辆信息予以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到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淄博市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淄博市博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博山管理部临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股权信息、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3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实施。 五、2023年10月2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博山区××镇××村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财产状况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304执14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