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3237号
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24954109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内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南区经二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QLGWA4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