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4执1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24954109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衡阳市珠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36798529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304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价款20119.66元);二、被告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3294.64元(计算至2022年8月1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20119.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上浮50%,计算至全部价款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4139.66元,已执行到位2812.41元。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债权部分受偿。申请执行费262元,被执行人已缴纳。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7月13日、8月10日、9月6日,分别发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开户信息、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税务、民政、工商、不动产及车辆信息予以查询,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74.41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银行存款经扣划,除缴纳申请执行费262元外,余款2812.41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
二、委托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临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股权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在(2023)湘0405执恢15号案件中的过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9月13日至2026年9月12日止。
四、2023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湖南裕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304执1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