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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23民初2001-1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女婿),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恩施市,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07059209W。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6067373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和通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65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8267587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系***和通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北省恩施市,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传输局职工,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和通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因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向 洪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