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23民初2001-1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女婿),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恩施市,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07059209W。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6067373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和通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65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8267587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系***和通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北省恩施市,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传输局职工,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和通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因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向 洪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