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华宇建筑有限公司

岫岩满族自治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23民初4445号 原告:***族自治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族自治县岫岩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阳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鞍山市铁西区。 ***族自治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1月30日,原告***族自治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族自治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族自治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族自治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