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23民初4164号
原告:***,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杨乐,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华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
法定代表人:徐文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系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正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华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3元,减半收取1,37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白兴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亚姣
书 记 员 蔡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