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华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岫岩满族自治县华宇建筑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23民初3713号
原告:***,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华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
法定代表人:徐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
法定代表人:李尚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颖,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轩,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正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华宇建筑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建筑有限公司、刘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岫岩满族自治县**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岫岩满族自治县**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罗 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亚姣
书 记 员  蔡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