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23执1008号
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华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长兴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徐文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聚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仙人嘴街道办事处西老爷庙村。
法定代表人:孟宪娥,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华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聚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的(2020)辽0323民初1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被告辽宁聚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华宇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4159326.94元及利息。被告辽宁聚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先给付2000000元,余款(包括利息部分)在2021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因辽宁聚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义务,2021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辽宁聚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本院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辽宁聚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辽宁聚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依职权向辽宁聚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孟宪娥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其信用实施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辽宁聚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其信用进行惩戒,已穷尽执行手段,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辽宁聚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随时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0323民初15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晓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文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