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457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新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营盘北街7-2号715。
法定代表人王大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伟业建材经销处。
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蔳河村。
投资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新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伟业建材经销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14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12执45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远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 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