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民初3738号
原告:沈阳新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营盘北街7-2号7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243764451L。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城市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中心。
住所地:兴城市龙兴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481MB1841530B。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沈阳新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42元,由原告沈阳新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