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新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城市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民初3738号 原告:沈阳新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营盘北街7-2号7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243764451L。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城市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中心。 住所地:兴城市龙兴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481MB1841530B。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沈阳新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42元,由原告沈阳新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