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凌海群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102民初1号 原告:凌海群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翠岩镇西团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也,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七巷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也,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和平路5段4号。 法定代表人:***,该指挥部指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指挥部副指挥长。 被告: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七巷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也,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凌海群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工程建设指挥部、被告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辽1322民初4130号民事裁定,裁定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2月18日,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海群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海群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79元,减半收取计37,389.5元,由原告凌海群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 旭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燕